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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30 12:59:44  来源:驻巴西使馆经商处

【关税制度】
(1)关税管理制度
巴西是南方共同体市场(MERCOSUL)的成员。该组织由阿根廷、巴西、乌拉圭和巴拉圭组成,自2006 年起该组织开始执行包括全部产品的共同对外关税(CET)。共同对外关税在零关税到35%的从价税之间浮动,特定国家的几种有限的产品除外。南共体内部,除了糖、汽车及其零部件之外,均可免税流通。
对进口产品价值的确定主要分为以下五种:成交价、相同产品的成交价、相似产品的成交价、减去法所得价(用零售价减去关税和佣金后的价等和计算价),用生产成本、利润和其他费用计算得出的价格。
在巴西,关税主要以CIF价为基础计征。当海关对出口商申报的货物价值提出质疑时,出口商可在8天内提出新的报价。进口商可以在30天之内对出口商的新报价做出反应。
为保护本国工业,巴西政府在进口关税征收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措施:设置最低限价或参考价,并据此征税,如进口价低于最低限价或参考价,海关将另计征差价税;对低报价或有倾销行为的货物征收附加税。
(2)关税水平及其调整
根据巴西海关税则,2010年巴西9857个8位税号的简单平均关税为11.45%。
2009年,巴西对南共市共同对外关税例外清单做了部分调整,涉及114个税号,涵盖第84章、85章和90章项下的大部分资本品,税率从之前的12—14%下调到2%,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巴西政府在2010年把玩具生产所需零部件和原材料列入南共市共同对外关税例外产品清单,同时从2010年8月份开始对上述两类产品实施进口减税政策,关税从以前的20%降低到2%。
2010年2月4日,巴西政府宣布降低部分资本品的进口从价税,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涉及的税号有7309、8408、8412、8413、8414、8417、8419、8421、8422、8424、8426、8427、8428、8429、8433、8436、8438、8441、8442、8443、8445、8451、8453、8454、8456、8457、8458、8460、8461、8462、8463、8464、8465、8466、8468、8474、8475、8477、8479、8481、8483、8486、8514、8515、8537、8704、9018、9022、9027、9031、9032。
2010年2月4日,巴西政府宣布对CAMEX 第3号令中涉及的通信设备的进口从价税调整为2%,涉及的产品包括电力交通控制设备和发射器等,涵盖南共市税号8502、8517、8518、8530、8543项下的产品。
2010年2月4日,巴西政府宣布免除南共市税号8543、9030项下的专用视频设备、频谱分析仪和数码编码器等,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3月25日,巴西政府宣布将南共市税则5、86、87、89、90和94章中168个8位税号项下的资本品和4个8位税号项下的计算机和通信设备的进口从价税降至2%。2010年4月30日,巴西宣布将CAMEX第18号令中17个8位税号项下的计算机和通信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进口从价税降至0%。上述调整涉及的税号有7304、8405、8406、8407、8408、8413、8416、8417、8418、8419、8421、8422、8423、8424、8426、8427、8428、8429、8430、8431、8437、8438、8439、8440、8441、8443、8445、8447、8451、8453、8454、8455、8456、8457、8458、8459、8460、8461、8462、8463、8464、8465、8471、8474、8475、8477、8479、8480、8481、8483、8501、8514、8515、8537、8541、8543、8607、8709、9007、9015、9018、9019、9024、9026、9027、9030、9031、9403、9406。
2010年4月23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第21号决议,决定将以下产品列入南共市对外共同关税特例清单,实施零关税。具体产品包括:税号为22071000的非变性乙醇,酒精含量不低于80%;税号为22072010的乙醇。该决议自4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2010年4月29日,巴西政府宣布将蓖麻油及其分离品的进口从价税由10%提高到30%,声音、图像和其他数据的接受、转换、发射和再生成的设备的进口从价税从14%提高到25%,具体包括南共市税号15153000和85176259项下的产品。该政策潜在影响
向巴西出口85176259项下产品的前五位国家,包括中国、美国、墨西哥、德国和马来西亚,上述五个国家占向巴西出口此类产品总量的87.5%。
2010年5月26日,巴西政府宣布将南共市税号8471、8517项下3个10位税号的传输设备和数据处理设备的进口从价税降至2%,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2010年5月26日,巴西政府宣布暂时降低70个10位税号项下的抽水泵、熔炉、离心分离机、洗盘机等产品的进口从价税至2%,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涉及的税号有8413、8414、8416、8417、8419、8421、8422、8424、8425、8428、8431、8433、8438、8439、8441、8443、8451、8454、8455、8457、8460、8461、8462、8465、8471、8473、8474、8477、8478、8479、8514、8537、8543、9001、9013、9019、9027、9031。
2010年6月24日,巴西政府宣布将73个10位税号项下的锅炉、冰箱和实验设备的进口从价税降至2%,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涉及的税号有8407、8408、8412、8417、8418、8419、8421、8422、8424、8426、8428、8429、8430、8431、8433、8438、8439、8441、8443、8449、8453、8454、8455、8456、8459、8460、8462、8463、8464、8465、8466、8468、8477、8479、8480、8481、8515、8537、8604、8905、9027、9031、9406。
2010年6月24日,巴西政府暂时将南共市税号8517项下的四个8位税号的通信设备的进口从价税降至2%,有效期到2011年12月31日。
2010年6月24日,巴西政府宣布将南共市税号39123910、39123920、39123930、39123990项下的纤维素及其化学衍生产品的进口从价税由12%降至4%;将74102110项下的铜箔产品由12%降至4%。
2010年8月5日,巴西政府宣布将南共市税则8541、8543、9030中10个8位税号的计算机和通信设备和配件的进口从价税自12%降至2%,有效期至2012年6月30日。
2010年8月5日,巴西政府宣布将400种资本品的进口总价税由14%降至2%,涉及南共市177个10位税号项下的产品,有效期至2012年6月30日,涵盖的税号有8408、8410、8412、8413、8414、8417、8418、8419、8420、8421、8422、8424、8425、8426、8427、8428、8430、8433、8438、8439、8440、8441、8442、8443、8444、8447、8451、8453、8455、8456、8457、8458、8459、8460、8462、8463、8464、8465、8466、8472、8474、8475、8477、8479、8481、8483、8501、8502、8504、8514、8515、8516、8531、8537、8543、8609、8704、8907、9007、9015、9019、9022、9024、9025、9027、9030、9031、9032。
2010年8月6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公布第55号决议,决定修改航空领域产品对外共同关税的税收规则,对进口飞机、飞行训练器材以及用于飞机生产、维修、保养、改造或加工的零部件等一律免征关税。
2010年9月14日,巴西政府宣布将南共市税号39、40、73、76、84、85、87、90和94章项下部分8位税号的产品进口从价税分别自18%、16%和14%降至2%。
2010年9月2日,巴西政府宣布将南共市税号73、84、85、86和90章项下的资本品进口从价税削减至2%,有效期至2012年6月30日。
2010年9月2日,巴西政府宣布将11个八位税号的计算机和通讯设备等相关产品的进口从价税由12%降到2%,具体涉及8504、8535、8541、8543、9030等税号。
2010年,巴西宣布将降低部分供国内生产用汽车零部件的进口关税至2%,但这些零部件是在非南共市成员国生产的,调整后的税率自2010年9月14日起生效。
2009年12月15日,巴西政府宣布将部门IT 产品的进口从价税由12%调整至2%,涉及的税号有8473、8517、8528、9030、9032,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原产地证明】巴西的原产地证明分三大类:向南共市成员国出口所需的原产地证、向拉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出口所需的原产地证和享受普惠制的出口所需的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一般由巴西商业协会联合会颁发,加工产品的原产地证可由巴西工业联合会颁发,有效期均为120 天。
(1)向南共市成员国的出口。南共市成员国间的贸易,以下商品需出示原产地证:列入非共同关税过渡清单的商品;商品本身未列入过渡清单,但商品生产所需原料、零部件被列入过渡清单的;受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限制的商品;南共市贸易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商品。事实上,上述规定几乎包括了所有商品。
下列产品可获得南共市原产地证明:商品生产全过程都在南共市进行,所用生产原料也全来自南共市;使用从非南共市进口原料加工的产品,或从非南共市进口散件加工装配的产品,如果进口部分的到岸价未超过产品出口离岸价的40%;冶金、通信、集成电路等产品,要符合专门的更为严格的原产地标准。
(2)向拉美一体化组织的出口:与南共市要求基本一致,不同的是进口部分的到岸价不得超过出口离岸价的50%。
(3)对享受普惠制的巴西产品出口,美国、欧盟等分别制定了原产地标准,对不同税则号的商品做出了极为详细的规定。例如,巴西向欧盟出口的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如欲获得巴西原产地证,则从纱生产起(包括生产纱)的流程都要在巴西进行。
外资企业在所生产的产品增值达到一定幅度,可获原产地证,出口时就可享受巴西与其它国家间的贸易优惠待遇。例如,在巴西组装产品,如向拉美一体化协会(ALADI)成员国出口并享受关税优惠,则进口的零部件CIF值不能超过组装后出口FOB值的50%。如向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家出口,则组装产品中所使用的零部件的60%(以价格计算)必须来自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巴西对外资企业获得通信产品、化工产品、冶金产品和信息工业产品的原产地证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增值规定。
【海关检查】巴西海关对进口报关货物实行抽检的方式,即按照绿色、黄色、红色三种不同颜色分类处理。绿色即报关货物可全部免检,并自动通关;黄色即仅检查报关文件,核实后,货物自动通关;红色即报关文件和货物均需经过检查后方能通关。根据规定,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验货结果,验货时当事人应在场,货物若需样检,所发生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文章来源:驻巴西使馆经商处